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中央单位半封闭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1998〕第62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0-30

执行日期:1998-10-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10-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开户单位:
 
  1994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中资机构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根据(94)汇管非字第76号及汇传(94)40号两文件,对93年底以前开立的外汇帐户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纳入结售汇范畴的帐户,实行半封闭管理,只出不入,用完为止。至今这类半封闭帐户已保留四年,目前多数半封闭帐户余额较少,使用率低。
 
  为此,我局决定凡开有半封闭帐户单位应于1998年12月1日之前到开户银行办理半封闭帐户关闭、余额结汇手续《含从半封闭帐户中划出的用做定期存款的外汇资金),并将《现汇帐户使用证》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集中送交我局。1998年12月1日以后银行将停止办理半封闭帐户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