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外邮政机构及邮商参展所得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管函〔1999〕第60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08

执行日期:1999-07-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10-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邮政局:
 
  你局国邮[1999]第257号函收悉。关于中国’99世界邮展期间海外邮政机构及邮商销售邮品所得人民币兑换外汇的问题,经研究,我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来函意见,海外邮政机构及邮商销售邮品所得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数量,以海关统计的销售情况为依据。邀请来华担任邮展评审工作的部分人员的国际机票费用,按非贸易购付汇管理办法购汇支付,购汇总量不得超过60万美元。具体手续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商中国银行营业中统一办理后再与海外邮政机构及邮商分别结算。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