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管函〔1999〕第6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1-20

执行日期:1999-01-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10-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转发你们。报关单停止加贴防伪标签后,各银行和外汇局在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要求,使用核查系统对报关单进行真伪鉴别。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各支局。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