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特殊易货贸易核销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汇国核字〔1997〕第3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2-12

执行日期:1997-12-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10-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关于对边境小额贸易中出现的不完全代理情况如何办理核销的请示》(黑汇国收支字[1997第97号])收悉,现就文中请示的由于外经贸部门统一核定公司经营进口的14种商品和统一联合经营出口的16种商品后,造成易货贸易中进口企业与出口企业不一致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做法规定如下:
 
  一、易货贸易的合同及委托方与代理方签署的代理进出口协议须经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当地外经贸部门须确认易货贸易合同中的出口企业不能进口合同规定的商品(或者易货贸易合同中的进口企业不能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
 
  二、一律由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企业可以凭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易货贸易合同、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出口企业不能进口(或者进口企业不能出口)易货合同规定的商品的确认件、出口报关单和进口企业的进口报关单等凭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