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2000〕第160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5-26

执行日期:2000-05-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
 
  (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外汇债权重组;
 
  (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
 
  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