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3号(关于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29

执行日期:2001-09-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2-15

根据《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海关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保证海关监管数据的完整性,方便企业办理核销结案,决定增列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成品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
 
  上述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