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0〕第61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6-19

执行日期:1990-06-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对国家债券的反假防假工作做了部署。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今年到期国债券的还本付息即将开始,请各地在兑付工作中,务必严加防范,重视反假防假工作。一经发现假券,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逐级上报财政部。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二、关于在南宁市发现伪造1984年壹拾元券面额国库券的通报(略)
 
  199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