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6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1999〕第6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9-21

执行日期:1999-09-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1999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10年,年利率百分之三点三零,从1999年9月23日开始发行,9月29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从1999年9月23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0年9月23日支付第一次利息,2009年9月23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机构为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本期国债的特别承购机构。
 
  四、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申请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