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03〕第1006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1-27

执行日期:2003-01-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3]1003号)要求,和对申报机构2002年国债承销情况、网点设置情况、资产状况、计算机管理水平等的审核结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由40家成员组成(名单附后)。财政部将于近期与承销团成员签定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并发放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