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1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03〕第1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1-08

执行日期:2003-01-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2003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1号   2003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03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3年到期国债品种及条件
 
  1、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从2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 1998年7月3日前购买部分到期年利率为7.86%,1998年7月3日(含 当日)后购买部分到期年利率为6.42%。
 
  2、2000年发行的一期、二期和三期3年期凭证式国债,分别从3月1日、 5月1日和9月15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年利率均为2.89%。
 
  3、2002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以贴现方式发行,期限1年,于7月12 日到期按面值偿还。
 
  4、2001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于8月6日到期,期限2年,年利率 2.46%。
 
  5、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于11月1日到期,期限7年,年利率 8.56%。
 
  6、1998年定向国债(向保险公司发行)于11月4日到期,期限5年,年 利率5.68%。
 
  7、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从11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期限5年,年利率 5.85%。
 
  上述1至2项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于到期日一次支付本息;4至7项为附 息国债,于到期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其它有关事项
 
  1、2003年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2、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5年,2000年3年期凭证式 国债持有时间不满3年,其兑付分档利率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3、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 部门办理。
 
  4、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实物国债,2003年可继续到当地常年兑付网点 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请向中国人民银行驻当地机构查询。
 
  5、2003年办理的附息国债利息的支付,由各交易场所及有关部门按照财政 部规定予以公布并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