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检动〔1998〕第121号

法规分类:市场监管总局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2-24

执行日期:1998-12-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7-01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规定,本法规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国货物顺利出口,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帐幕熏蒸操作规程》、《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和《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帐幕熏蒸操作规程
 
  3.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4.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
 
  附件: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