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外字〔1982〕第143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2-10-14

执行日期:1982-10-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二、购进国外设备,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土建设计和工艺设计所收取的设计费和外商提供的设备制造 、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 ,可以不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
 
  三、对于为专有技术的使用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与为设备的安装使用和制造、维修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不能正确划分清楚的,应全部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