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80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1-16

执行日期:1994-11-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