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74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2-06

执行日期:1994-12-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