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第4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4-28

执行日期:1995-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