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第90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0-05

执行日期:1995-10-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促进地区间的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对你省(市)内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省(市)内市场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8号文件的规定,照章征收消费税。考虑到1994年此项政策实际上没有实施的情况,应于199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此项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征收的税款,应当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