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第38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4-22

执行日期:1999-04-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