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47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04

执行日期:2001-09-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