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5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3-19

执行日期:2003-03-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好奥运,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