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5〕第61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5-03

执行日期:1995-05-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人事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同意对你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书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邮寄费及损耗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