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外函〔1995〕第8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2-28

执行日期:1995-12-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已下发。从1996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除集中宣传辅导外,要对主管增值税的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