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文字〔1986〕第762号

法规分类:社会保障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6-10-17

执行日期:1986-10-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我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询问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是否包括教龄、护龄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二、教育部、劳动人事部[82]教计资字213号《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规定,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计入退休费基数。据此原则,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可以计入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