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中国事务所更换驻在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第365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6-19

执行日期:1997-06-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国家科委《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变更驻在员备案的函》(国科函外字[1997]30号)。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中国事务所是执行中日两国政府技术合作的日方驻华机构。因该所副所长驹泽彰夫任期已满,国家科委同意日方派遣新井明男来华接替驹泽彰夫的工作。

  关于新井明男的税收待遇问题,仍按《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在北京设立的常驻机构驻在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3号)的法规办理,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