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的洗衣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外字〔1988〕第88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4-01

执行日期:1988-04-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北省税务局:
 
  (1987)冀税外字第51号请示收悉。对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也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