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88〕第27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6-27

执行日期:1988-06-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5月31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煤炭部没有管理国家税收的职责,给其所属单位发文([88]煤财字第286号)所说:“对于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因采煤而临时影响或占用耕地的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执行”,不具有效性。对因采煤塌陷而征用的土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