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第6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1-30

执行日期:1990-01-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