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第45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6-02

执行日期:1990-06-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