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1〕第43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7-01

执行日期:1991-07-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抄送: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