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1〕第6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1-27

执行日期:1991-01-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1〕豫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准占地重新办理手续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前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原批件无效,1987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重新办理批地手续的,应视同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依照我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