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1994〕第1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4-12

执行日期:1994-04-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