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1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6-03

执行日期:1994-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