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74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5-22

执行日期:2002-05-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内、外资企业的开展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