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企字〔1979〕第25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79-02-14

执行日期:1979-02-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有的部门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的批准手续,仍按以下办法办理:属于地方办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须报送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
 
  二、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可按100%计算,其伙食费部分普遍发给,其余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原规定每人每月十七元的助学金,是指六类地区,因各地工资类别不同,不应实行一个标准,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仍应按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助学金标准(见附表)执行。
 
  三、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原规定每人每天补贴
 
  二角,现改按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日财政部、 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比照接受实习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
 
  四、兼课教师的酬金,原规定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现改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即在低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技工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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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地区类别┃  ┃  ┃  ┃  ┃  ┃  ┃  ┃  ┃  ┃
 
  ┣━━━━━━┫ 3 ┃ 4 ┃4.5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标 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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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学金标准①┃ 15 ┃ 16 ┃16.3┃16.5┃ 17 ┃ 18 ┃ 19 ┃ 20 ┃ 21 ┃ 22
 
  ┃其中:伙食费┃ 12 ┃ 13 ┃13.3┃13.5┃ 14 ┃ 15 ┃ 16 ┃ 17 ┃ 1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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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提高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的,每人每月增加助学金二元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