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第87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5-23

执行日期:1996-05-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于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