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0〕第319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8-15

执行日期:1990-08-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沈阳财政局:
 
  你局沈财文字〔1990〕27号文收悉。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问题, 经与公安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1987年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 防队组织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只有符合该条例第五条所列建 队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成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公通字 〔1990〕11号文可着规定服装。因此,着规定服装的消防人员的范围,仅指根据《条 例》规定并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级主管部门、编制部门审批成立的专职消防队 的人员,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消防人员、保卫人员不在本范围内,不得着规定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