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4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1998〕第4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5-12

执行日期:1998-05-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专项国债(1998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0亿元,于1998年5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付息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6.8%。从1998年5月18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2005年5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