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4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7-04

执行日期:1994-07-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