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6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8-30

执行日期:1996-08-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