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104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7-30

执行日期:1997-07-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抄送: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