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81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7-29

执行日期:1998-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