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第9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2-01

执行日期:2000-02-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3)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