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第67号

法规分类:税收制度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4-27

执行日期:2000-05-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税,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牺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过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