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第71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5-15

执行日期:2000-05-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