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48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09

执行日期:2001-04-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