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9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27

执行日期:2003-05-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1、附件2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
 
  1.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2.数控机床产品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