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五”后3年继续返还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24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1-25

执行日期:2003-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铁道路:
 
  为了进一步支持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铁路建设基金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你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你部可在完税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