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0〕第50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5-11

执行日期:1990-05-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逐步理顺价格,缓解财政困难,决定从1990年4月份起,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
 
  除城镇居民、部队生活用煤价差补贴继续保留外,取消城市饮食业、服务业用煤补贴。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单位饮食、取暖用煤补贴是否取消,按国务院意见,由地方政府考虑决定。
 
  调整民用煤炭补贴范围后,有关部门要帮助饮食服务行业加强经营管理,促使企业主要通过降低消耗、改进管理,提高效益进行消化,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物价的推动。
 
  一九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