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明电〔2003〕第3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18

执行日期:2003-12-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减轻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负担,《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中规定的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前,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在优惠政策期内已经上缴国库的政府性基金,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