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监〔2000〕第39号

法规分类:监督检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9-25

执行日期:2000-09-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各监管办、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被监督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这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秩序、强化财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金融机构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有重大违法嫌疑,需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时,应当出示执行人员本人身份证明,并出具《财政查询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查询结果填列《财政查询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二)。
 
  二、《财政查询通知书》一式两联,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派出机构开具,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查询工作底稿》是详细记录被监督单位在金融机构有关情况的工作底稿,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派出机构检查人员登记,经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后
 
  加盖公章。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