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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社〔2003〕第54号
法规分类:社会保障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22
执行日期:2003-05-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和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尽快制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的规定,目前省级财政部门普遍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但地(市)、县(市)级工作进度不够理想,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地(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2003年6月底前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再就业政策在7月底前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二、要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2003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下达,各地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效益。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年再就业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含中央财政补助)于6月7日前报送财政部。
三、要自下而上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考核各地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地要在2003年6月7日前建立财政系统再就业资金统计报告制度,基层财政部门要建立再就业资金使用台账,省级财政部门要就此做出统一要求和布置。从2003年7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按季编制《再就业人员情况统计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后),统一反映各地享受再就业资金扶持政策的人数及资金支出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7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各项再就业资金安排及使用管理的各项政策及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2003年5月底前建立再就业资金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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